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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學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系學會名稱為「中華醫事科技大學長期照顧經營管理系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之宗旨如下:

一、加強師生聯繫、溝通會員情感、促進會員合作、爭取與維護會員權益。

二、培養會員服務、負責之精神,重視愛與關懷及尊重生命。

三、提倡校外志工課外活動、推展優良系風。

四、與本系相關領域之產、學界進行各項交流。

第三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舉辦並參與本系相關之各類活動。

二、協助會員學習專業新知及技能。

三、籌畫及推動各項本系相關領域之活動。

四、加強會員彼此間溝通合作。

五、促進校內外長照資源之整合與應用。

六、參與其他有助於達成本會宗旨之相關活動。

第四條

會址:

中華醫事科技大學長期照顧經營管理系學會辦公室

(台南市仁德區文華一街89號)。

第五條

指導老師

本會指導老師由本系會學會長級任導師擔任之。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資格:

一、凡中華醫事科技大學長期照顧經營管理系之學生即為本會會員。

二、凡認同本系學會理念者或對長期照顧經營管理相關領域有興趣者,繳交系學會費後即可成為贊助會員。

第七條

權利:

本學會會員所享之權利如下:

一、於本會內有發言、提案、表決、選舉及罷免權。

二、於本會選舉各項活動之參與。

三、其他依本章程規定所衍生之權利。

第八條

本會之會員應盡之義務如下:

一、繳交會費之義務,未繳交會費之會員不得享有本會之補助。

二、對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有參與之義務,並協助本會幹部所交付之事宜。

三、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之義務。

四、出席會員大會之義務。

五、其他依本章程規定應盡之義務。

第三章

會員大會

第九條

本會會員大會為本學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學年至少需開會一次,

於下學期期中考後一週舉行,並辦理會長之交接。由會長擔任主席,唯會長不克參加時,

由副會長擔任主席。

第十條

會員大會需有二分之一以上會員出席,始得召開。 與會人數未達二分之一者,

須於二週內另行召開第二次會員大會。第二次會員大會與會人數仍未達二分之一,會議照常舉行。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

一 、選舉、罷免、會長及副會長之權。

二、通過及修訂本會章程。

三、聽取行政部門之報告,及質詢之。

四、重大議案之決定權。

第十二條

臨時會員大會:

一、經會員或監察委員三分之一連署,亦或幹部連署達二分之一,得由會長召開臨時會員大會,並由會長擔任主席。

二、唯出席人數須達會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未達二分之一以上者,會議不得召開,亦不另行補開。

三、會議中議案與選舉之通過須經與會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通過。

四、如遇會長、副會長皆缺位時,責成各部部長推舉一人代行其職權,辦理臨時會員大會,補選會長、副會長。

第四章

組織與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設會長與副會長各一名,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向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四條

會長職權如下:

一、召開會員大會,擔任會員大會、幹部會議之主席 。

二、組織本會幹部。

三、領導各幹部及總理本會各項事務。

四、公佈本會之決議事項。

第十五條 

副會長之職權:

一、協助會長處理各項事務

二、會長因故無法視事時,副會長得行使會長之職權。

三、協調各部門之運作。

第十六條

會長組織學會幹部且各幹部由會長遴選,各部門及其職務如下:

一、 秘書部:擔任本會與長期照顧經營管理系之主要聯繫窗口,代表參與校內各大會議,協調各部部長,配合活動的進行。

二、 活動部:有關各項活動之內容策劃與配合及執行活動相關事宜。

三、 公關部:負責接待、書信往來及對外系、外校及有關單位之聯繫、合作等事宜,保持與校友之連結以及經費往來之籌措。

四、 財務部:負責各項經費的帳目製作及核銷。

五、 文書部:會議之記錄、各項活動資料收藏、保管、編排,將各項資料做有系統的編輯。

六、 攝影部:各項活動之攝影工作,及各活動之照片後製、建檔、架設系學會網頁。

七、 美工部:負責各項美工事宜及活動之場地佈置。

八、 器材部:負責系學會財產保管及建檔與清點。

第五章

選舉與罷免及相關事宜

第十七條

系學會會長、副會長選舉以公開、平等、直接、無記名投票法行之。

第十八條

會長、副會長、監察委員任期一年。其任期始於會員大會之交接,終於次年會員大會之交接。

第十九條

由會長召集專案小組成立選舉委員會,其成員應由三位監委及三位系學會幹部共同組成。

第二十條

會長、副會長參選資格如下:

一、有強烈意願為系學會會員服務者。

二、需參與系上及系學會之活動,並了解系學會之運作。

三、主要以大學部二年級(含)以上為候選資格。

第二十一條

選委會負責辦理候選人登記,公告候選人名冊,管理投票、開票、監票及其他相關事宜並公佈當選人。

第二十二條

會長、副會長以聯名方式登記競選,不得連選連任。

第二十三條

會長、副會長之選舉,投票人數須達會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當選人之票數須達有效票數之三分之一以上,
由相對多數者當選。

如遇下述情形則舉行第二輪投票:

一、最高票數未達第二十二條所訂之標準,則由得票數最高之二組進行第二輪投票。

二、最高得票數相同時,得就票數相同者進行第二輪投票。

第二十四條

會長、副會長選舉若無人參選,則應由二、三年級各推選一組代表競選。

第二十五條

選舉委員會於投票日前兩週公佈選舉地點、時間、候選人名冊。

第二十六條

候選人須為本會會員,但不得兼任選舉委員會之成員。

第二十七條

投票時間截止後立即進行開票,並於開票結束後公佈開票結果。

第二十八條

會長、副會長任職兩個月內,不得提出罷免申請書。

第二十九條

會長缺位時,由副會長繼任,至會長任期屆滿為止。

會長、副會長均缺位時,由各部部長推舉一人代行其職權,並依章程第十二條之規定,召集會員大會臨時會,
補選會長、副會長,其任期以補足原任會長未滿之任期為止。

會長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代行其職權。會長、副會長均不能視事時,由各部部長推舉一人代行其職權。

第三十條

經全體會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或全體監委三分之二以上連署,附議罷免原因,得向會員大會提出罷免申請書。

第三十一條

監委會主席須在罷免案申請書提出後二週內召開會員大會,舉行罷免案投票,若否罷免案申請無效。

第三十二條

被提出罷免案者,應於罷免案申請書提出後向會員大會提出答辯書。

第三十三條

罷免案需經全部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得通過。

第六章

經費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本會會員所繳之會費。

二、各界之贊助金及經學校核准之補助金。

三、學校活動之盈餘。

四、以上各項金錢所孳生之利息。

五、其他。

第三十五條

本會會費之繳交以學年計算,新台幣柒佰元整。

第三十六條

本會之經費,主要來源於會員繳納之會費,應全數充作本系會自治運作與發展,不得挪為私用,或其他圖利行為。

第三十七條

本會收支接受指導老師與會員代表督導審核,並接受年度會員大會查核。

第三十八條

經費之預算與其審核:

第三十九條

一、審核之時間單位以會長接掌系學會之次學年為一會計年度單位。

二、新任之會長須於上任後半個月內召開幹部會議,提出年度預算送交監察委員會審核。

三、監察委員會須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將預算審核完畢,並公佈其審核結果。

四、會長須於年度會員大會前將決算案送交監察委員會。

第七章

監委會之設立

第四十條

監委之任期與法定之會長任期同,得連選連任。

第四十一條

監委會由各班選出二位代表組成之。

第四十二條

經該班二分之一以上人數同意,得罷免該班監委,並另行補選之。

第四十三條

監委會之主席由各監委相互推選之。

第四十四條

全體監委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四十五條

監委會得對系學會各項收支及預算進行監督與審查。

第四十六條

經監委三分之二連署得提出會長副會長之罷免案,送交會員大會審查之。

第八章

章程之修改

第四十七條

章程之修改申請案需經全體會員三分之一連署方得提出。

第四十八條

章程修改申請之提出需附修改理由書。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之修訂,須交由會員大會決議,並為全體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人數四分之三同意方得通過、生效。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條

重大議案之決議辦法可類推適用章程修改之相關規定。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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