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學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
總則 |
第一條 |
名稱: 本系學會名稱為「中華醫事科技大學長期照顧經營管理系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二條 |
本會之宗旨如下: 一、加強師生聯繫、溝通會員情感、促進會員合作、爭取與維護會員權益。 二、培養會員服務、負責之精神,重視愛與關懷及尊重生命。 三、提倡校外志工課外活動、推展優良系風。 四、與本系相關領域之產、學界進行各項交流。 |
第三條 |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舉辦並參與本系相關之各類活動。 二、協助會員學習專業新知及技能。 三、籌畫及推動各項本系相關領域之活動。 四、加強會員彼此間溝通合作。 五、促進校內外長照資源之整合與應用。 六、參與其他有助於達成本會宗旨之相關活動。 |
第四條 |
會址: 中華醫事科技大學長期照顧經營管理系學會辦公室 (台南市仁德區文華一街89號)。 |
第五條 |
指導老師 本會指導老師由本系會學會長級任導師擔任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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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
會員 |
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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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 一、凡中華醫事科技大學長期照顧經營管理系之學生即為本會會員。 二、凡認同本系學會理念者或對長期照顧經營管理相關領域有興趣者,繳交系學會費後即可成為贊助會員。 |
第七條 |
權利: 本學會會員所享之權利如下: 一、於本會內有發言、提案、表決、選舉及罷免權。 二、於本會選舉各項活動之參與。 三、其他依本章程規定所衍生之權利。 |
第八條 |
本會之會員應盡之義務如下: 一、繳交會費之義務,未繳交會費之會員不得享有本會之補助。 二、對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有參與之義務,並協助本會幹部所交付之事宜。 三、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之義務。 四、出席會員大會之義務。 五、其他依本章程規定應盡之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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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
會員大會 |
第九條 |
本會會員大會為本學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學年至少需開會一次, 於下學期期中考後一週舉行,並辦理會長之交接。由會長擔任主席,唯會長不克參加時, 由副會長擔任主席。 |
第十條 |
會員大會需有二分之一以上會員出席,始得召開。 與會人數未達二分之一者, 須於二週內另行召開第二次會員大會。第二次會員大會與會人數仍未達二分之一,會議照常舉行。 |
第十一條 |
會員大會之職權: 一 、選舉、罷免、會長及副會長之權。 二、通過及修訂本會章程。 三、聽取行政部門之報告,及質詢之。 四、重大議案之決定權。 |
第十二條 |
臨時會員大會: 一、經會員或監察委員三分之一連署,亦或幹部連署達二分之一,得由會長召開臨時會員大會,並由會長擔任主席。 二、唯出席人數須達會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未達二分之一以上者,會議不得召開,亦不另行補開。 三、會議中議案與選舉之通過須經與會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通過。 四、如遇會長、副會長皆缺位時,責成各部部長推舉一人代行其職權,辦理臨時會員大會,補選會長、副會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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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
組織與職權 |
第十三條 |
本會設會長與副會長各一名,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向會員大會負責。 |
第十四條 |
會長職權如下: 一、召開會員大會,擔任會員大會、幹部會議之主席 。 二、組織本會幹部。 三、領導各幹部及總理本會各項事務。 四、公佈本會之決議事項。 |
第十五條 |
副會長之職權: 一、協助會長處理各項事務 二、會長因故無法視事時,副會長得行使會長之職權。 三、協調各部門之運作。 |
第十六條 |
會長組織學會幹部且各幹部由會長遴選,各部門及其職務如下: 一、 秘書部:擔任本會與長期照顧經營管理系之主要聯繫窗口,代表參與校內各大會議,協調各部部長,配合活動的進行。 二、 活動部:有關各項活動之內容策劃與配合及執行活動相關事宜。 三、 公關部:負責接待、書信往來及對外系、外校及有關單位之聯繫、合作等事宜,保持與校友之連結以及經費往來之籌措。 四、 財務部:負責各項經費的帳目製作及核銷。 五、 文書部:會議之記錄、各項活動資料收藏、保管、編排,將各項資料做有系統的編輯。 六、 攝影部:各項活動之攝影工作,及各活動之照片後製、建檔、架設系學會網頁。 七、 美工部:負責各項美工事宜及活動之場地佈置。 八、 器材部:負責系學會財產保管及建檔與清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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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
選舉與罷免及相關事宜 |
第十七條 |
系學會會長、副會長選舉以公開、平等、直接、無記名投票法行之。 |
第十八條 |
會長、副會長、監察委員任期一年。其任期始於會員大會之交接,終於次年會員大會之交接。 |
第十九條 |
由會長召集專案小組成立選舉委員會,其成員應由三位監委及三位系學會幹部共同組成。 |
第二十條 |
會長、副會長參選資格如下: 一、有強烈意願為系學會會員服務者。 二、需參與系上及系學會之活動,並了解系學會之運作。 三、主要以大學部二年級(含)以上為候選資格。 |
第二十一條 |
選委會負責辦理候選人登記,公告候選人名冊,管理投票、開票、監票及其他相關事宜並公佈當選人。 |
第二十二條 |
會長、副會長以聯名方式登記競選,不得連選連任。 |
第二十三條 |
會長、副會長之選舉,投票人數須達會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當選人之票數須達有效票數之三分之一以上, 如遇下述情形則舉行第二輪投票: 一、最高票數未達第二十二條所訂之標準,則由得票數最高之二組進行第二輪投票。 二、最高得票數相同時,得就票數相同者進行第二輪投票。 |
第二十四條 |
會長、副會長選舉若無人參選,則應由二、三年級各推選一組代表競選。 |
第二十五條 |
選舉委員會於投票日前兩週公佈選舉地點、時間、候選人名冊。 |
第二十六條 |
候選人須為本會會員,但不得兼任選舉委員會之成員。 |
第二十七條 |
投票時間截止後立即進行開票,並於開票結束後公佈開票結果。 |
第二十八條 |
會長、副會長任職兩個月內,不得提出罷免申請書。 |
第二十九條 |
會長缺位時,由副會長繼任,至會長任期屆滿為止。 會長、副會長均缺位時,由各部部長推舉一人代行其職權,並依章程第十二條之規定,召集會員大會臨時會, 會長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代行其職權。會長、副會長均不能視事時,由各部部長推舉一人代行其職權。 |
第三十條 |
經全體會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或全體監委三分之二以上連署,附議罷免原因,得向會員大會提出罷免申請書。 |
第三十一條 |
監委會主席須在罷免案申請書提出後二週內召開會員大會,舉行罷免案投票,若否罷免案申請無效。 |
第三十二條 |
被提出罷免案者,應於罷免案申請書提出後向會員大會提出答辯書。 |
第三十三條 |
罷免案需經全部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得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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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
經費 |
第三十四條 |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本會會員所繳之會費。 二、各界之贊助金及經學校核准之補助金。 三、學校活動之盈餘。 四、以上各項金錢所孳生之利息。 五、其他。 |
第三十五條 |
本會會費之繳交以學年計算,新台幣柒佰元整。 |
第三十六條 |
本會之經費,主要來源於會員繳納之會費,應全數充作本系會自治運作與發展,不得挪為私用,或其他圖利行為。 |
第三十七條 |
本會收支接受指導老師與會員代表督導審核,並接受年度會員大會查核。 |
第三十八條 |
經費之預算與其審核: |
第三十九條 |
一、審核之時間單位以會長接掌系學會之次學年為一會計年度單位。 二、新任之會長須於上任後半個月內召開幹部會議,提出年度預算送交監察委員會審核。 三、監察委員會須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將預算審核完畢,並公佈其審核結果。 四、會長須於年度會員大會前將決算案送交監察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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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
監委會之設立 |
第四十條 |
監委之任期與法定之會長任期同,得連選連任。 |
第四十一條 |
監委會由各班選出二位代表組成之。 |
第四十二條 |
經該班二分之一以上人數同意,得罷免該班監委,並另行補選之。 |
第四十三條 |
監委會之主席由各監委相互推選之。 |
第四十四條 |
全體監委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
第四十五條 |
監委會得對系學會各項收支及預算進行監督與審查。 |
第四十六條 |
經監委三分之二連署得提出會長副會長之罷免案,送交會員大會審查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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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
章程之修改 |
第四十七條 |
章程之修改申請案需經全體會員三分之一連署方得提出。 |
第四十八條 |
章程修改申請之提出需附修改理由書。 |
第四十九條 |
本章程之修訂,須交由會員大會決議,並為全體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人數四分之三同意方得通過、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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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
附則 |
第五十條 |
重大議案之決議辦法可類推適用章程修改之相關規定。 |
第五十一條 |
本章程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